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业、林业有害生物预报或者警报的,由植物保护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