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

成立植物保护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植物保护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