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科研与推广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本市未曾发生的农业、林业有害生物活体,因教学、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引进的,应当经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