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行政罚款时,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行政罚款的,应当先行支付民事赔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