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