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超过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