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