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四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