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者销售有瑕疵但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商品,应当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