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年产值倍数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