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城市或者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中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供地和重大建设项目供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