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对不符合用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