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先开垦、后占用,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补充符合质量的耕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