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当事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更正,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经公告后予以更正;经核实无误不予更正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