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