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