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得超过自用部分。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证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向买受人开具销售证明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