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经营、推广的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同一品种应当使用同一名称。经营、推广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良种应当使用审定公告确定的品种名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