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已审定通过或者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明显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市农作物品种、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在本市经营、推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