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三条有效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