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