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