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