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交流工作,积极参与省市组织的干部交流活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自治县的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挂职锻炼。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