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教育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自治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支持民族教育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