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财政是一级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本级的财政收入。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年度预算时,预算项目需要变更的,须报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逐步加大对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上级确定的方式,增加对自治县的资金投入,用于加快自治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对国家设立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挪用,不得抵减或顶替正常的财政拨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加强财政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