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发展民族地方工业和特色经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大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自治县境内所办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均属地方民族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招商引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各行各业引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开发和建设。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