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在商品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政策哄抬物价;(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四)销售不足量商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