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在商品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政策哄抬物价;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三)使用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四)销售不足量商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