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由区、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