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