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或者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