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车辆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确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