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九条已修改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加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专用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