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已修改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