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未经批准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