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二)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三)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