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二)非水库管理船只在水库大坝坝前五百米范围内滞留;

(三)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有关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