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道利用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