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