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河道入海口的划定,纵向由挡潮闸起,无挡潮闸的由河道入海口的海岸线起,向海侧延伸至拦门沙的外缘;横向由河道入海口的中心线起,向两侧各延伸一千五百米至四千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