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