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