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修缮第十六条有效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