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