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9,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