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供电、供水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违法施工用电、用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