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已修改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的,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测绘,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测绘的,由测绘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其两年以内在本市参与测绘投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