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