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但建设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