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承办指定区域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管理权限的具体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