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