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在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集中成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新建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建设的工业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