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和新城规划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规划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