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