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九条已修改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县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开展原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城市发展定位、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特色等相关专题研究,作为编制总体规划的基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